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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(“加計扣除”)是一項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。根據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稅發〔2008〕116號),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,可按150%的比例,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(或稅前攤銷)。
企業報稅時,若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,會向企業出具《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備案通知書》,要求企業向我委申請鑒定。我委將組織專家評審,判斷申請鑒定的項目是否符合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和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》(2011年)規定的范圍,并向稅務機關反饋鑒定意見。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請條件
(一)企業已到稅務機關申請2014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;
(二)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研究開發項目存在異議,并出具《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備案通知書》;
(三)申請鑒定的項目須符合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》(2011年)規定的范圍。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請程序
申請人網上申報——向市科技創新委提交申請材料——市科技創新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——組織專家評審——市科技創新委會將鑒定結果送稅務部門。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受理時間及地點
(一)受理機關:市科技創新委。
(二)受理時間:2018年4月1日至5月5日(此時間為參考時間)
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
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,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,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,或實質性改進技術、產品(服務)、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。
(一)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
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,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,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,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%,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;形成無形資產的,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%在稅前攤銷。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:
人員人工費用。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、基本養老保險費、基本醫療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。
2.直接投入費用。
(1)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動力費用。
(2)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、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,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,試制產品的檢驗費。
(3)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運行維護、調整、檢驗、維修等費用,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租賃費。
3.折舊費用。
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、設備的折舊費。
4.無形資產攤銷。
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、專利權、非專利技術(包括許可證、專有技術、設計和計算方法等)的攤銷費用。
5.新產品設計費、新工藝規程制定費、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、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。
6.其他相關費用。
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,如技術圖書資料費、資料翻譯費、專家咨詢費、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,研發成果的檢索、分析、評議、論證、鑒定、評審、評估、驗收費用,知識產權的申請費、注冊費、代理費,差旅費、會議費等。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%.
7.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。
(二)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。
1.企業產品(服務)的常規性升級。
2.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,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、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服務或知識等。
3.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。
4.對現存產品、服務、技術、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。
5.市場調查研究、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。
6.作為工業(服務)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、測試分析、維修維護。
7.社會科學、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。
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請資料
(一)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備案通知書(稅務部門出具);
(二)登錄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(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)在線辦事欄目加計扣除系統中填報申請書,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;
(三)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;
(四)企業營業執照;
(五)稅務登記證復印件;
(六)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或立項報告;
(七)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鑒證報告(專項審計報告);
(八)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(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)復印件;
(九)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;
(十)其他證明材料,如知識產權證書或申報文件、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(查新)材料、檢測報告等。
重要提示
(一)企業申請鑒定的項目名稱、數量、領域需與稅務機關出具的備案通知書保持一致。
(二)申請鑒定的項目須符合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》(2011年)規定的范圍。
(三)項目審查表與項目報告必須認真填寫,項目審查表請重點寫清類似項目的差異性,項目報告內容包括:研制過程、采用的技術原理、重點寫清楚所采用的關鍵技術、關鍵工藝及創新點等。
(四)項目審查表中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與鑒證報告中的數據相一致。
(五)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(不包括人文、社會科學)新知識,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,或實質性改進技術、工藝、產品(服務)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。
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,或實質性改進技術、工藝、產品(服務),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、工藝、產品(服務)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,對本地區(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)相關行業的技術、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,不包括企業產品(服務)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(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、材料、裝置、產品、服務或知識等)。
下列各項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:
1、企業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,包括已經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、工藝、材料及其系統。
2、通過簡單改變尺寸、參數、排列,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、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活動。
3、一般設備維修、改裝、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活動。
4、一般檢驗、測試、鑒定、仿制和應用活動。
5、軟件復制和無源代碼的程序編制活動。
6、其他非研究開發活動。